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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要这样转移接续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8-09-07 10:59 {{clickNum}}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及我省实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与其当前身份对应的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缴费时段的缴费应予清退,单位缴费部分退还单位,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
  2
  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规定补记职业年金。
  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个人账户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3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转移至户籍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在户籍地外就业参保的,可直接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就业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其中:对年满五十至六十周岁的女性,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接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
  改革前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按川府发〔2015〕57号文件执行。
  5
  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的具体办法按川人社办发〔2017〕996号文件执行。
  6
  参保人员在国家关于投资运营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计息规定出台之前办理职业年金转移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计息方式暂参照川人社办发〔2017〕996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方式执行,利率参照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并转移个人账户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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