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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非现场签订有风险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18-09-05 09:52 {{clickNum}}

 


     2011年12月,某公司组织新招录的人员及部分合同到期员工签(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新入职员工王某的两份空白合同交其带回家审阅,次日王某将两份已签名的劳动合同交回人力资源部。此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未将公司已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书》给王某一份,也未做任何登记记载。2013年6月王某离职,与该公司产生纠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公司称劳动合同已经王某亲笔签名订立,坚决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后经司法鉴定,该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并非王某本人签字。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适格劳动者资格、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且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真实也要给予足够的关注。真实签名或盖章是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确认,这是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该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不能提供王某真实签名的《劳动合同书》,也不能提供王某授权别人代签名的委托书,同时也不能提供当时向王某发放了劳动合同的记录,王某坚称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该公司辩称系王某真实签名,但无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欺诈、也无证据证明为代签,故不能证明其辩解主张,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本案中,由于单位对员工的过度信任,极其大意地将空白合同文本交与王某带回家签字,该签字行为脱离了用人单位管控所及之范围,且事后又不经审查,由此在时空上为个别不诚信员工留下虚假签名的机会,由此也留下了用工管理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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